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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輔導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第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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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訊】輔導會配合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戰訓或因公殞命者之國軍官兵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新增戰訓或因公殞命者之國軍官兵遺族準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榮民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發放作業要點」榮民遺眷規定,得申請就學子女午餐補助金,爰特別修正本作業要點第七點。
戰訓或因公殞命者之國軍官兵遺族比照榮民遺眷申請例假日及寒暑假午餐補助,仍受排富及不重複之限制,其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清寒確實無力支付午餐費者,始可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各榮服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服務照顧處 科員周筠如
電話:(02)2757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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